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2897号
原告:芜湖市诚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光,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绪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市诚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诚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需追加被告并补充证据,现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诚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元,由原告芜湖市诚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公章)
书记员 郭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