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222号
原告: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绪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
破产管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述贵,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伟,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