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6572号
原告:池州市贵池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01509785。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市贵池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池州市贵池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州市贵池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