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