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45942599752(1-1)。

法定代表人:陈显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96599A。

法定代表人:朱必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信息、股票、不动产进行多次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对被执行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现场传统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限制了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必才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张 进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 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