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3555号之四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和振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96599A。

法定代表人:朱必才,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寨荣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家寨路以西、金刚台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RH3J900。

法定代表人:朱亚清,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寨荣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35元,减半收取329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世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慧

书 记 员 陈巧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