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57621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路9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11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中利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不动产财产的线索。
4、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以上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