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执复2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向均,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257621334。
法定代表人:刘思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川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52627630H。
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方向均不服红安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2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方向均于2020年7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复议和撤回复议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方向均申请撤回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向均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方胜旗
审判员 樊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