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2民初858号
原告谢顺喜,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30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男,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日,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发,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路**号。
原告谢顺喜与被告***、被告***、被告武汉飞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谢顺喜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顺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顺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谢顺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