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兴市润宏五金店、马鞍山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681民初735号
原告东兴市润宏五金店诉被告马鞍山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8月31日签订的《五金材料购销合同》第七条载明:“本合同所定条款,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企业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甲方企业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基于上述管辖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新宇
书记员  傅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