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4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农圣街南、建桥路西(水岸嘉园6号楼S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U73R24G
经营者:袁金燕。
被申请人: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创智谷一期A2座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066AXH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
被申请人: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9号2幢1单元14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6C49K06
法定代表人:蔡西杰。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石桥自然村以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Q6WL4A
法定代表人:魏亚。
申请人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4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6月27日,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寿光市源彭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明成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恒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