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

3257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与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257号
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11元,由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敏江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晓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