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

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02民初1578号
原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开远市人民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诗刚,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75548442L。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仕厅,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远市恒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马 磊
审 判 员  岳炳玉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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