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2767号
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29403N。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中,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琨,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8年10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4元,减半收取5792元,由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佳佳
人民陪审员 潘黄英
人民陪审员 黄月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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