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民初76号
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29403N(8-3)。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梅,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珑耀,南宁市西乡塘区万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64.58元,减半收取11632.29元,由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农建旺
人民陪审员  杨付山
人民陪审员  苏明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韦秀梅
书 记 员  黄俊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