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129号
原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汤集工业集中区8号。
法定代表人:沈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恒,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A5002-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