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83号
原告:***,男,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迎,江苏文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汤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WU3480A。
法定代表人:沈培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中国人保财险华东中心(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8944447G(1-1)。
负责人:董晓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江大道**天山科技园****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D22U7C。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徐明成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