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00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李**成。
原告:李晓梦。
被告:***。
被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清,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朦,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成、李晓梦与被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杜希荣
审 判 员  侍海玲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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