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36***与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3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曹林祥,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汤集工业集中区8号。
法定代表人:沈培培,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WU3480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姜维(实习),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安风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德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