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申1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里小区*组团*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虞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l966年1月28日,汉族,个体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l963年4月10日,汉族,个体户,现住湖南省祁东县。
上列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智宏,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生于l986年1月16日,汉族,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海子村委会新龙村***号,现住址不详。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普洱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27号中心商务区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傲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普洱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公司出具给***的授权委托书事项及时间明确,***也据此办毕了委托事项,其代表绿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载明其系项目经理,公司也从未将所谓项目部印章交给其使用,合同签订过程中绿源公司无任何不当行为。反之,***、***在仅见到4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的情形下,未审核***的代理权限便与其签订合同、支付保证金,存在过错。至于万豪公司为何在明知*和祥超越代理权限、超过代理期间的情形下仍在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绿源公司无法理解也不知情。同时,***、***支付的保证金未进入绿源公司账户。综合上述情形,二审认定*和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二审认定该院的相关判决已确认绿源公司普洱时代广场项目部开展了相关工程建设,但其所援引的判决查明的是“绿源公司普洱东日凯旋城……项目部”,与本案时代广场项目无关。普洱公司请求再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提交了服判的答辩意见。
万豪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之所以在《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印章,其一项目是其公司的,其二当时三方口头约定保证金要打入万豪公司账户,万豪公司才出具书面担保,但其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后,300万元未打入公司账户,故其未出具书面担保。收取的30万元系代***收取,并在次日将20万元转入***之妻的账户。万豪公司仅应当对10万元承担归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