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802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月28日,汉族,个体户,福建省惠安县人,现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个体户,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五里小区*组团*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虞永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8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保证金270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从***、***到法院起诉时的2016年1月6日起计算27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公告费550.00元及执行费296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南绿源建筑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航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