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程双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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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恢349号
原初执案号:(2021)浙0503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陶家墩村匠人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程双喜,男,198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凌家堰村环桥村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双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特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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