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程双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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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3执1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陶家墩村匠人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程双喜,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双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双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程双喜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程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双喜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双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双喜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
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双喜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乙方应支付甲方40000元,已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案款专户缴纳20000元,剩余20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甲方,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到位20000元,已收取执行费50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双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湖州丰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双喜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