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设计有限公司、红河州兴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中康路8号雕塑家园1栋1524。
法定代表人: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兴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福地天街4-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强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河州兴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玉芳
审判员  李 涌
审判员  张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