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云雾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0)142号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黑格(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瀚元
书 记 员 杨鸣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