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651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龙村陈邱家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37040506717。
法定代表人:沈建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新港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新张浦人居住中心9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2679。
法定代表人:俞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长虎,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昆山新港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770元,合计6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