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197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渤海嘉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渤海嘉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9667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单位员工,岗位为项目经理,2013年9月1日入职,2020年5月8日离职,自2018年12月起,被告单位未能正常发放工资,截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出具“结算工资清单证明”,共计拖欠劳动报酬款合计96672元。原告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系金钱给付。双方之间的给付关系合法明确,数额及期限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嘉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被告曾在2013年至2016年5月期间在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办过公,但申请人从2016年6月起至今已有长达6年的时间不在那里办公了。公司现临时办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10号院3号楼5层。综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主张拖欠劳动报酬款对应的期间自2018年12月起,而嘉实公司自2016年6月起已经不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办公,故丰台区不属于双方诉争标的的合同履行地。现**与嘉实公司均认可嘉实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注册地均在怀柔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嘉实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