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181号
原告: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庆兴隆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政,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阮安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