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5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青起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山小区3-4-403。
经营者:赵国权,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青起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经理,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辽河北道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青起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青起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吴文琦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士强
书 记 员 刘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