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3执保字911号
申请人: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申请人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413.2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413.2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