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2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住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理人:赵国权(***之子),男,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辽河北道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电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5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564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10万元并在天津日报等主流媒体赔礼道歉;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被申请人限制再审申请人人身自由七个多小时,导致再审申请人精神疾病加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本案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并经过质证,但是二审判决书并未提及该证据,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三源电力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其精神疾病加重,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故原审法院在不能认定三源电力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主张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三份电话录音和一张照片,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2018年7月30日***曾经去过三源电力公司以及赵国权曾经报警,但对于***在三源电力公司期间的具体活动情况以及赵国权报警的目的、请求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均无法体现,故以上证据亦无法证明三源电力公司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综上,对于***提出的三源电力公司侵害其人身权利应当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砚丽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董声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顾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