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6民初11114号 原告: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2024年9月30日,原告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某电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南京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