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民初3939号
原告: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龙女大道旁。
经营者:钟丽琴,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倩,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相山大道下白水村城投大厦二号栋1010-1014房。
法定代表人:肖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被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8月25日以与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被告***、被告***自行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被告***、被告***自行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