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宏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追加被告谢国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1民初282号
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范玉良,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新春,男,湖南省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女,湖南省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30号1栋501-506号。
法定负责人:陈鹏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国,男,湖南省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追加被告:***
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追加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44元,减半收取25672元,由原告郴州市林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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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史文章
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
人民陪审员  汤启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远红
书 记 员  王真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