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宏发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460号

申请人: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龙女大道旁。

经营者:钟丽琴,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担保人:钟丽琴,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相山大道下白水村城投大厦二号栋1010-10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845002C。

法定代表人:肖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光忠,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人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杨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杨光忠、***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钟丽琴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钟丽琴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湘(2017)苏仙不动产权第0035315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杨光忠、***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