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002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贻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智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裕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