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民初4418号
原告:威海依一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海泰庄园二期1-4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新领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职工街甲16-3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鲁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众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依一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一空间公司)与被告威海新领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域科技公司)、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房产公司)、威海众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一空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姜超,被告新领域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黄鲁平,被告人和房产公司及被告众华物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一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领域科技公司、人和房产公司、众华物业公司赔偿依一空间公司装修费110499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115499元。(停业损失待鉴定后确定)。事实和理由:依一空间公司系位于文登区××道××号××楼商铺的承租人,新领域科技公司系该商铺的出租方,人和房产公司系该商铺的开发单位,众华物业公司系为该商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依一空间公司于2018年承租上述商铺用于装饰装修样板展示。2021年6月,依一空间公司刚完成样板展厅的装饰装修准备营业,6月28日,因连降大雨,依一空间公司所在的商铺四楼楼顶出现严重漏水,水流将依一空间公司展厅全部淹没,导致产品严重受损,无法营业。
新领域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依一空间公司的诉讼请求,新领域科技公司与依一空间公司确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26日,涉案房屋已交付依一空间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多年,依一空间公司诉请与新领域科技公司无关。
人和房产公司、众华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依一空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依一空间公司以租赁合同作为案由提出诉讼,人和房产公司、众华物业公司和依一空间公司之间并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也没有其他合同关系。新领域科技公司与人和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文登区××道××号××楼××商铺,分别联排集中在2楼4处不同的位置,因为涉案楼房建筑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不能成就,商铺并不能实际用于使用,众华物业公司并未与新领域科技公司或者依一空间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未收取新领域科技公司或依一空间公司任何服务费,依一空间公司的主张和人和房产公司、众华物业公司没有法律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7日新领域科技公司与人和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8份,购买了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道××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商品房(二楼商铺)。2018年6月依一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威海依一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领域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依一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新领域科技公司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道××号××楼商铺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实用面积约54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26日止,租赁用途是作为装修公司使用。关于房屋修缮与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甲方(新领域科技公司)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依一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2021年6月,依一空间公司完成所租赁商铺样板展厅的装饰装修准备营业,6月28日,因连降大雨,依一空间公司所在的商铺出现严重漏水,水流将依一空间公司的展厅全部淹没,导致财产受损。
为确定其因水淹造成的财产损失,依一空间公司于庭前委托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展厅因漏水导致的房屋墙面、吊顶、地板、装修材料等财产损失的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文登区人和国际世纪大道82号楼展厅的装修价格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四百玖拾玖元整(¥110499.00元)。依一空间公司为申请鉴定花销鉴定费5000元。经质证,新领域科技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但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依一空间公司承租新领域科技公司的商铺期间,因商铺漏水导致依一空间公司展厅被水淹没,造成财产损失,新领域科技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依一空间公司的损失数额经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确定,新领域科技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损失数额本院予以采信。依一空间公司所诉要求新领域科技公司赔偿其承租房屋被淹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新领域科技公司所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人和房产公司和众华物业公司均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依一空间公司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要求人和房产公司和众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新领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威海依一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损失110499元,鉴定费损失5000元,合计1154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威海依一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众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被告威海新领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隋炘原
书 记 员 时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