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21民初1639号
原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
住所:辽阳市太子河区南新华路525号。
委托代理人:施晓娇、付画诗,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天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丰德园小区3栋5单元12-5号。
委托代理人:刘冰,男,1979年3月7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志军,系公司负责人。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162号。
委托代理人:汤涧,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5组75-4栋1单元303号。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立茹,系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诉被告辽阳天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返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袁庆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