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1449号
原告:辽宁华宇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南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阳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住,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邹东凯,该中心主任。
原告辽宁华宇通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阳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鲁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