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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002民初1987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德昱,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巍,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南新华路52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10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0元,减半收取457.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