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002民初1987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德昱,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巍,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南新华路525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10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市电信工程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0元,减半收取457.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