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杒岛奥信隆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1631号
原告青岛奥信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兰路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79772C。
法定代表人郭守明,经理。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502191Q。
法定代表人费立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信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奥信隆工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红光
审判员  李信峰
审判员  兰梦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