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783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湖南康优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车站北路306号裕峰苑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前湾港路以南、奋进路以东、团结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费立成。
原告***诉被告**、湖南康优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