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工商学院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保77号
申请人: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聂玉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工商学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台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君,校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工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工商学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长春迎春支行,账户为X,冻结金额为X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工商学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长春文化广场支行,账户为X,冻结金额为X
三、冻结申请人在吉林工商学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分行账户,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元。
四、查封登记在王伟名下、产权证号码为长房权字X号。
五、查封登记在王伟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沃尔沃X越野车一辆车籍,查封期限两年。
六、查封登记在王伟名下,车牌号码为吉X的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一辆车籍,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