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5533号

原告:***,女,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聂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东,该单位职员。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