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民终5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81年4月24日,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聂玉亮,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25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