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696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堡七社。
法定代表人:高欣。
原告***与被告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尽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