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524号之一
原告:杭州掌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松合大厦2幢702室托管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B1B5A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汇大厦54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U8N1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掌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掌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掌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掌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保全费1081元,共计2371元,由原告杭州掌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