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1471号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XXX号XXX幢-A76。
法定代表人:陈迪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XXX弄XXX号底层。
负责人:马海娟主任、屈文庚、叶迎辉副主任。
第三人: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锦日路XXX号XXX幢XXX楼7车间。
法定代表人:翁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芳,女,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书文,男,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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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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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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