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87号
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200号2幢2301-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1幢-A76。
法定代表人:***。
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