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87号之二
原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200号2幢2301-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1幢-A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匀
附:相关法律条文